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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专业职务(艺术等级)试行条例(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198641日发,职改字198656号)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按劳分配的原则,充分发挥艺术专业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培养和造就更多的艺术专业人才,提高艺术人员政治、业务素质,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作出贡献,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根据艺术专业的不同类别,将编剧、导演、演员、演奏员、指挥、作曲、舞台美术设计,以及各类专业美术创作人员的职务(艺术等级)定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舞台技术职务定为主任舞台技师、舞台技师、舞台技术员,分别与艺术专业的二、三、四级相对应。第三条艺术专业人员采取职务(艺术等级)聘任或任命制。艺术专业人员任职资格(艺术等级资格)须经相应的艺术等级评审委员会评审认定,由行政首长聘任或任命。第四条艺术等级评审委员会应由具有较高专业水平或受聘较高职务(艺术等级)、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的专业人员组成。人选可由单位专业人员酝酿推荐,单位负责人提名,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第五条评审艺术人员艺术等级,以本人的学识、艺术水平、业务能力、工作表现、贡献大小为主要依据,适当参考学历和资历。受聘者必须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艺术专业人员职务(艺术等级)评议、聘任或任命的具体条件详见附件。第六条艺术专业人员职务(艺术等级)评审、聘任或任命权限:四级、三级由相当于县级文艺单位评审组织考核评审;二级由相当于行署一级评审组织考核评审;一级由相当于省、部级评审组织考核、评审、平衡。经相应评审组织评审认定符合条件的四级、三级、二级、一级艺术人员,分别由县级、行署级、省、部级行政领导根据需要在比例限额内聘任或任命。第七条由于编制限额和艺术水平等原因不能受聘的专业人员,应鼓励和支持他们转业、改行或到别的单位去任职,以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发挥他们的专长。在编的艺术专业人员到外单位协助工作,必须经本单位批准,并签订合同,所得收人按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兼顾的原则分配。执行合同期间,可继续1/8
享受原受聘或任命的等级待遇。不经组织批准,私自到外单位工作并不听劝告的,应取消其等级待遇。如需重新取得艺术等级,必须重新评审、聘任或任命。第八条评审艺术专业人员等级,必须实事求是,严肃认真。对于营私舞弊、打击压制专业人员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艺术等级者,要严肃处理。第九条本条例适用于全国县级以上专业文艺单位的艺术专业人员。电影(电视)制片单位的摄影、摄像、录音、剪辑等专业技术人员职务名称,可参照本条例一、二、三、四级和舞台技术职务的规定精神,由主管部门提出实施办法。第十条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条例规定,结合实际清况,制订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本条例解释权属文化部。第十二条本条例自批准之日生效。附件:《艺术专业职务(艺术等级)评议、聘任或任命的具体条件》艺术专业职务(艺术等级)评议、聘任或任命的具体条件第一条艺术专业人员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执行党的文艺方针,具有优良的职业道德风尚,有为社会主义服务和为人民服务的精神。编剧(含各类创作)、作曲第二条编剧、作曲的等级定为一级编剧、一级作曲,二级编剧、二级作曲,三级编剧、三级作曲,四级编剧、四级作曲。第三条编剧、作曲人员需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有的虽无相应学历,但具备充分履行编剧、作曲职责的实际能力,亦可破格聘任或任命。第四条具备下列条件,可聘、任为四级编剧、四级作曲:具备专业知识,初步掌握创作技巧,能参加集体创作,有一定的培养前途。第五条具备下列条件,可聘、任为三级编剧、三级作曲:l.具备专业理论知识,有独立创作的能力。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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