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与当前公安机关执法的影响及其意义

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与当前公安机关执法的影响及其意义

一、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立法背景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于1986当前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处罚条例是公安机关尤其是治安管理部门实施治安管理的主要法律武器,它在查处各类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其应有的作用,也成为新中国治安管理处罚制度的核心内容。但是,近年来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发生了很大变化,民主法制建设进一步发展,社会治安面临的各种情况和问题也日趋复杂,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形式多样,纷繁复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虽然于1994512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部分内容的修改,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体系、结构、内容等均已越来越不适应依法治国和维护社会治安的现实需要。其与新法的差距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调整的范围过窄:1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只有873种行为,但十几年来,新出现了许多对社会具有一定危害性的行为,应当由国家通过立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如强讨恶要、拉客招嫖等行为。2 而新法则规定了五大类238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相比,增加了124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3 就铁路而言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在其第三章的三十五和三十六条对妨害铁路运行安全的行为和妨害列车行车安全行为分别做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此外,其他单行法律对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某些行为已有更加完备的规定,实践中,已不再使用,如违反交通安全管理的行为、违反消防管理的行为。因此,对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调整范围进行修改和增加已是势在必行。

  () 处罚种类偏少、幅度、力度偏小: 1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处罚种类只有警告、罚款和拘留,相关的法律措施只有没收、训诫等。十几年来,我国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有了较大幅度的增加,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对大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罚款200元的上限已明显偏低,对相当一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起不到应有的惩戒作用。2 就处罚力度来说新法增加了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对外国人附加适用限期出境、驱逐出境等处罚种类以及收缴和追缴两项强制措施,减少了没收这一处罚种类,这些都是旧法所无法比拟的3 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还适当提高了罚款的最高数额。原来规定罚款的最高数额除了“黄、赌、毒”这一类3000元至5000元,一般的处罚是二百元。显然十几年过去了,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物价的变动,200元显然起不到惩戒的作用。现在除了对“黄、赌、毒”保留了30005000元处罚外,其他的违法行为,按照不同的行为和不同的性质,按照500元、1000元处罚。

  () 处罚程序过于简单,涉及到公民人身自由限制的条例不慎重1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仅就传唤、讯问、取证、裁决等程序性内容作了原则规定,对案件管辖、回避、证据种类、调查,以及对违法物品的扣押等办理治安案件的基本程序,都未涉及到,这种过于简单的程序规定,难以适应当前公正执法的需要和法制建设的要求。2 缩小了治安拘留处罚自由裁量的幅度。原来条例规定1天至15天以下,没有根据不同的行为,以及不同的违法行为进行规定。考虑到治安拘留的处罚,涉及到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在适用上十分慎重。这次把治安拘留处罚,按照不同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的不同性质,区分为5天以下,5天至10天,10天至15天。

  () 与其他法律不协调。《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先于《民法》、《行政处罚法》、《刑法》、《行政复议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制定,使得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的一些规定与之相抵触,使法律规范本身存在着不一致、不协调、不衔接的现象,以至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与诸法之间从内容到形式,从实体到程序都有不相协调甚至矛盾、冲突的地方,影响了国家法律制度的统一性和协调性。

00五年八月二十八日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并将原《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废止,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针对当前社会治安中新出现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如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散布谣言、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社会秩序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以及扰乱体育比赛秩序,制造噪声干扰邻里生活、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发送淫秽、侮辱、恐吓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假冒教授、医生、领导亲属等身份招摇撞骗、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故意伤害等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都明确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违反的治安管理行为只有八类73种,而修订后的《刑法》规定了400多条罪名,导致大量不构成犯罪,但确需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处罚无据,形成了“执法真空”。对于那些百姓反映强烈,可公安机关无法实施有效的惩治;存在安全隐患的大型活动,虽然违反了公安机关的安全规定,但只要没造成严重后果,公安机关无法处罚;强迫他人劳动,如果对人身未造成伤害,时间短又构不成非法拘禁,无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法》都有明确规定可以处罚,消除无法可依的现象。同时还明确的规定了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必须接受社会和人民的监督,以保护公民基本权利。

1 专章规定执法监督

  第一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并未设置专门的章节对执法监督作出规定。在法律草案的审议过程中,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部门提出,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需要赋予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必要的权力,同时又要对其权力的行使加以规范和监督,以保护公民的权利。因此,法律增加了执法监督一章,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应当遵守的基本行为规范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

2 对治安管理程序进一步详细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程序在治安管理中有着重要作用:一是限制治安管理处罚权力的恣意行使,防止公民、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行政权力的无端侵害;二是使治安管理处罚的决定具有确定性、合法性,维护行政权力、提高行政效率。在我国,法律文化传统一向不重视程序规范的作用,治安管理程序更是饱受冷遇。而且,我国目前的现状是行政权力膨胀,运用混乱、控制不力,公民、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程序十分重视,在程序方面增加了26条,例如它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传唤后的询问查证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对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也做了明确规定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3 民对治安管理处罚可以直接起诉。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先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才能提起行政诉讼。而按照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原则,被处罚人是先申请行政复议,还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属于被处罚人自愿选择的权利。因此,《治安管理处罚法》最终确定: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 人民警察的自由裁量权加以限制

现代行政的基础是限制公权力,切实尊重和保障公民的私权利。《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各类治安管理处罚行为有更明确的规定,使其更加明确化和规范化,从而有效限制和规范公安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近些年来,个别地方公安机关的权力恶性膨胀形状是有目共睹的,也是危害严重的。应通过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法》,使这个问题得到有效遏制。

1)、缩小了治安拘留处罚自由裁量的幅度。原来条例规定治安拘留处罚为1天至15天以下,没有根据不同的违法行为作出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考虑到治安拘留的处罚涉及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在适用上十分慎重,把治安拘留处罚,按照不同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的性质,区分为5天以下,5天至10天,10天至15天。

2)、修改了裁决事项条例规关于公安机关在作出治安管理处罚时,可以一并作出赔偿损失或者负担医疗费用的裁决,并可以强制执行的规定。从行政机关职业角度考虑,处罚法没有继续授权公安机关裁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赔偿。至于如何赔偿、赔偿多少,可由当事人通过民事审判程序解决。

5、更加注重对特殊人员的保护

由于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都还未成熟,讯问未成年人应注意保护他们的权利,《治安管理处罚法》84条规定询问不满十六周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

 《治安管理处罚法》将治安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高期限由初审时的30日减少到20日。同时取消关于未成年人、70周岁以上的老人、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可以罚款折抵拘留的规定,明确他们不适用行政拘留处罚。

总之,公安执法部门的许多治安管理行为,将更加有可依。同时还值得注意的是,治安处罚的范围、力度都有所加强,处罚程序则更加规范。这一法律的实施,将在规范公民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及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等方面,产生深刻影响。相信《治安管理处罚法》的颁布实施将对我国的法治化进程起到进一步推动作用。

三、 当前公安队伍存在的问题:

(一)执法理念、指导思想错误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步伐也不断加快,然而在部分警察身上,一些不合时宜的传统执法观念没有得到及时的清理,特别是法治意识和人权保障意识没有很好确立,在执法过程中,还有很多问题存在,具体表现在:1 不重视理论学习及以人为本,人性化执法理念的培养,表现在现实中,理论修养不深,法律知识匮乏,执法方式简单,粗暴,接待群众缺乏耐心等。2 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人民警察法》第六条规定了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十四项法定职责,在现实中一些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没有很好的履行这些职责,这在当前一些基层公安机关中表现得尤为明显,首先是不及时处理群众的报警,不及时立案及调查,其次是对群众保护人身,财产权利的求助,不理不睬或拒绝履行,再就是对公民依法申领证件,执照,故意刁难,无故拖延等。比如办理伤害案件,一些派出所接到报案后,不管案件大小,先叫治保会或协警处理,而这些人无专业警察素质,往往延误时机,最终导致加害人逃避制裁,受害人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

(二)公安内部所使用的法规不统一不完善

这主要表现为立法滞后、法律法规不完善,我国现行法律不完备,尤其是相关行政处罚方面没有统一的程序法,多而是分散于各实体法律法规中,如公安机关常用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刚颁布尚未实施行的《治安处罚法》同《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不配套,常发生矛盾,互相抵触,如对卖淫嫖娼的处罚规定中就出现罚则相同,量罚尺度不同,这些给民警执法带来了困难。其次法律还存在“空白地带”,比如对取得证据的法律程序方面,我国刑诉法没有禁止以非法取得的证据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在法律上为警察以刑讯逼供取证留下了漏洞,虽然最高法院以司法解释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判决案件时,不得采取非法取得的证据为证据,但这对于警察的行为并没有直接的强制性约束力,因为警察属于行政机关而非司法机关,此外,我国对刑讯逼供的法律规定又太过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导致了在现阶段警察执法办案时,存在大量的刑讯逼供现象

(三)违反法定程序办案

1 执法主体不合法:在基层派出所,协警,保安参与办案,制作笔录,有的派出所,甚至让见习生参与办案,笔者暑期在派出所见习时,就有幸单独进行讯问并制作笔录。2 违反地域管辖,部门管辖规定执法办案,如派出所跨辖区查赌,抓嫖,派出所上路查处交通违章行为等3 违反程序办案,在基层派出所,先调查后立案,先处罚后裁决等执法现象大量存在,当场处罚不出示证件,处罚决定书不及时送达等问题也时有发生4 超越职权审批,如派出所所长审批刑事案件等。

(四)滥用职权

1.滥用罚没权:表现最明显的就是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同类案件违法情节相似,罚款数额却相差悬殊,原因在于当事人态度的好坏或有无重要关系。其次是乱罚款现象大量存在,在办理赌博、卖淫嫖娼等案件中,以罚代刑、以罚代教的现象还很多。2.滥用强制性措施:首先适用强制性措施的随意性大。比如对嫌疑对象的强制传唤,超过24小时还进行非法关押。其次随意扣押处置涉案财物,如不按规定审批登记后就扣押,久不处置等。

(五)粗暴执法的存在

1.办案中的变相体罚,刑询逼供仍然存在。2.对待来访群众不耐烦,不愿意接待。如派出所民警对某个屡次上访的群众讨厌之至,以致于该人每次来派出所都没有民警接待。3.处理治安纠纷案件,多采用强制手段,不重视引导及思想教育。这种现象是导致警民关系不和谐的主要原因。

(六)执法监督体制不力

1.监督与被监督意识薄弱,表现在:一方面将权力与监督对立起来,另一方面主要是对执法监督畏难,部分民警认为监督就是干扰办案,监督就是故意找茬,对监督持抵触心理。2.有关监督的制度不健全。《人民警察法》第六章专门对执法监督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规定,但太过原则,《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颁布,同样存在上述问题,太过原则、僵化,没有考虑到变化的现实。3.监督的视野不够宽敞,只强调了内部监督,而外部监督往往流于形式,群众监督渠道不畅。

四、合理利用新法解决警察执法存在的实际问题

首先建立规范统一的警察法规体系

要使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把各项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全国纳入法制化轨道,公安立法就要从实际出发,遵循立法之规定,并贯彻公开公正,便民利民的原则,统一规范,这样对执法工作的开展进行亦有现实意义。

1.从实际出发,进一步完善从刑诉法到警察办案具体规定的各项程序,严格规范警察及公安机关的行政行为,切实防止警察滥用职权,侵犯人权。

2.对不同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法规间有冲突,不协调的条款进行修改,进一步明晰职责权限。

3.统一公安机关处罚方面的法律,新出台的《治安处罚法》还存在很多问题,与《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还存在矛盾规定,多头执法等规定,应进一步统一相关规定,以明确其职责,节约警力,并减负于民。

其次推进警察体制改革

1. 建立立条块结合,以条为主,特殊情况下公安内部垂直领导的领导管理体制,撤消重复建设的公安派出机构,整合统一,将组织人事业务统一领导,最大限度的发挥公安机关整体作战效能,减少其他地方部门的干扰,减少非警务活动,比如,依据地方(辖区)治安状况设立公安派出所,而不是一刀切,原则性的凡地方都要设立派出所,确立能够合并的就要整合,依据实际情况建立警署,既有利于节约警力,又有利于改善县级公安机关经费保障。同时还需建立符合公安职业特点的人民警察职务序列,在国家公务员序列中单列出来,同时优化重新整合警力资源,最大限度地将警力沉列到一线,实行小机关,大基层,切实解决头重脚轻、机关化严重的问题及职能交叉,人浮于事问题,警力的配置,从实际出发。

2. 深化执法责任制,加强执法过程监督,提高执法质量,强化执法监督,要做到个延伸,遵循广泛监督、深入现场、内外联支、超前控制的原则:实现监督工作的主动性、前瞻性、深层性。(1)由事处置向事前预防延伸,一方面加强监督部门的信息保障,加强信息交流、协作,建立全方位的监督体系,另一方面随警察执法的过程,同步监督,随程控制。(2)监督工作由监督执法查纠向服务保障延伸,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监督机关要反馈信息,辅助决策,二是保护执法,加强执法者的心理疏导,这样做,一方面加强了监督工作的力度,另一方面又使监督工作由被动到主动,既改变了监督工作的被动局面,又有利于执法决策的完善。

总之警察执法的改善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对公安体制的改革也需不断推进、完善和巩固,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我们建设法治和谐社会的宏大目标

翟伟.当前警察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李春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与应用》,群众出版社2005.9

张惠文.《警察人力资源管理教程》,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5月第一版

专家编写组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与实用指南》,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9

无锡公安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宣传要点

王大中.树立以警为本的理念,《公安学论丛》第一卷,法律出版社20052月第一版

黄维维、范季海.浅论公安执法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05年第三期

新华网.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增124 20060224

专家编写组编.法律在线《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94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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