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6年河北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通知

关于2016年河北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通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冀人社发[2015]12

关于2016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省财政直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本级养老保险统筹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6)和《关于做好2015年调整企 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的函》(人社养司函〔20153)文件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2015年我省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通知如 下:


一、养老金调整范围和执行时间

20141231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含退职人员,不含执行冀劳社〔200172号文件规定的离休人员和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下同),从201511起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


二、养老金调整办法和标准

()普调

1、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0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5元。

2、退休退职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月增加基本养老金3.5元。

3、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按照本人201412月的基本养老金标准的0.5%增加基本养老金。

()在普调基础上,对下列人员再增加基本养老金

1、截止20141231,退休退职人员年龄满71周岁至75周岁(75周岁)的,每月增加40;76周岁至80周岁(80周岁)的,每月增加50;81周岁以上的,每月增加60元。

2、符合冀劳社〔20093号和冀劳社办〔200919号文件规定范围的艰苦地区退休退职人员,按照所在地艰苦边远地区类别增加基本养老金:一 类地区每月增加5元,二类地区每月增加10元,三类地区每月增加15元。驻省外艰苦边远地区的用人单位退休退职人员,当地艰苦边远地区类别高于我省艰苦边 远地区类别的每月增加20;与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相同的,按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调整标准增加养老金。

《关于2016年河北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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