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进行安全检测...


申请人符合从事空运销售代理业的条件的,民航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民航地区行政管理机构应当向申请人核发相应的空运销售代理业务经营批准证书。销售代理人应当将空运销售代理合同报核发空运销售代理业经营批准证书的民航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民航地区行政管理机构备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民用航空运输市场秩序,保障公众、民用航空运输企业和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XX国境内为民用航空运输企业代理客货运输销售业务的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
第三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定义:
(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以下简称空运销售代理业是指受民用航空运输企业委托,在约定的授权X围内,以委托人名义代为处理航空客货运输销售及其相关业务的营利性行业;
(民用航空运输企业,是指使用民用航空器经营运送旅客、行李、货物、的企业;
(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人(以下简称销售代理人,是指从事空运销售代理业的企业;
(中华人民XX国民用航空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民航行政主管部门,是指中1/10

国民用航空总局;
(中华人民XX国民用航空运输地区行政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民航地区行政管理机,是指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
第四条空运销售代理业按照代理业务X围,分为下列两类:
(一类空运销售代理业,经营国际航线或者XX、澳门、XX地区航线的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务;
(二类空运销售代理业,经营国内航线除XX、澳门、XX地区航线外的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务;
第五条管理空运销售代理业,遵循下列原则:
(满足社会需求,方便公众,合理布局销售代理网点;
(保护正当竞争,促进提高服务质量;
第六条销售代理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民航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民航地区行政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立条件
第七条销售代理人应当依法取得中华人民XX国企业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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