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通 告

2011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

为进一步扩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覆盖面,逐步提高参保居民医疗保障水平,发挥医疗保险基金互助共济效能,根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2011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宜人社发[2010]3文件规定和要求,现将相关政策规定通告如下:

一、缴费标准

2011年个人缴费标准

(一)在校大、中、小学生和未在校18周岁以下人员个人年缴费标准20元,在组织缴纳在校大、中、小学生2011医疗保险费时,应加收20109月至12月医疗保险费6元。

(二)18周岁及以上人员个人缴费标准160元。

(三)18周岁及以上享受低人员、重度残疾人员和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人员,个人年缴费标准104元。

(四)以下人员个人不缴费,由政府全额补助

1、低保家庭中的在校学生,低保家庭中未在校的18周岁以下人员;

2、重度残的在校学生,未在校的18周岁以下重度残疾人员;

3、“三无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瞻养人员或扶养人、抚养人)。其中,“三无人员”的筹资除中央、省、市按规定标准补助外,不足部分由县城市医疗救助金补足。

二、报销封顶线

2011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封顶线为60000元。

三、报销的起付线(门槛费)报销比例

2011住院起付标准、报销比例按宜宾市劳动和社会保障

局、宜宾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宜宾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分制度的通知》(宜劳社发[2010]32号)执行

(一)报销起付线标准

在校大、中、小学生及未在校18周岁以下人员为:三级医疗机构400/次;二级医疗机构200/次;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100/次。

18周岁以上人员为:三级医疗机构600/次;二级医疗机构300/次;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150/次。

经批准转外地就医的为600/次。

(二)报销比例

18周岁以下的在校学生和未在校人员:三级医疗机构60%;二级医疗机构65%;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70%;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75%

18周岁以上人员:三级医疗机构55%;二级医疗机构60%;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65%。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70%。对18周岁以上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连续缴费其间,其连续缴费每增加一年,住院报销比例增加1个百分点,最高不超过10个百分点。

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费

2011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费按参保人员每人每年30元标准筹集,从当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划入。参保人员在办理参保或续保手续时,须在居住地就近选择一家经县医保经办机构认定的医疗机构作为本人的协议门诊医疗机构,并履行相关手续,一年之内不得变更协议门诊医疗机构。参保人员在协议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诊统筹费按30%支付,个人全年累计报销限额为100元。

按政策规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费是以自然年为单位(不结转下年),居民选择了定点门诊医疗机构后产生了费用的必须在当年的1231日前在所选择的定点门诊医疗机构按规定报销。异地居住或其他无条件选择协议机构的参保人员的门诊医疗费统筹,实行按年度定额门诊费包干医疗,门诊医疗费包干标准按30元给付,在年底到参保所在地劳保中心领取。

五、参保缴费时间

2011年参保缴费时间为:20101011231

宜宾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

00年十月二十日

《2011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通 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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