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损失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一章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损失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损失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损失事故,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根据生产损失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特别重大损失事故,1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损失事故,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较大损失事故,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一般损失事故,1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第三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部门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照相关规定承担责任。第四条适用范围包括:(生产计划部各分管领导计算错误;花稿提供错误或线色用错的;颜色染错或多染的,导致库存积压的。(业务员与客户沟通有误,导致报废或库存积压的;
(采购供应中的质量问题或数量增加导致报废积压的;(生产过程中的质量问题导致返工、返箱或报废的;(客户投诉的;(其它原因导致的产品质量事故。第二章事故报告和调查第四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2小时内向生产厂长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生产厂长报告。第五条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第六条事故发生部门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经济损失。第七条特别重大事故总经理进行调查。重大事故和较大事故由行政副总和生产厂长负责调查。一般事故由部门经理负责调查,质监部协助。
《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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