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十堰城区工业发展若干政

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十堰城区工业发展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十政发[2012]16

【发布部门】十堰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4.07

【实施日期】2012.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十堰城区工业发展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十政发〔2012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进一步支持十堰城区工业发展若干政策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二年四月七日

关于进一步支持十堰城区工业发展若干政策规定

《支持十堰城区工业发展若干支持规定》(十政发[2009]39号)实施三年来,对全市工业经济发展展起到了积极的引导和推动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的变化和我市的发展实际,市政府决定对十政发[2009]39号文件进行修订。

一、设立工业发展专项资金

市级财政预算安排财源建设资金用于支持工业发展(其中预算单列1500万元以上的工业发展奖励资金)。

凡在十堰城区注册,并在十堰城区进行投资和生产经营的工业企业,符合产业发展政策和生态环保要求,达到本规定的条件,均可申请享受本规定的相关扶持政策。

二、鼓励企业投资

(一)所有新建工业项目一律进入工业园区,统一投资强度和工业用地指导价格。新建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固定资产投资指厂房、设备以及实缴土地价。下同)原则上不低于200万元/亩,高新技术产业及国家鼓励类产品项目按国土资源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规定的指标执行。

土地指导价格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和单位面积入库税收确定。单位面积入库税收达到10万元/·年,且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1亿元的项目,土地指导价为12万元/亩;在1-3亿元的为10万元/亩;在3-5亿元的为8万元/亩(土地指导价格不含土地成交时受让人应缴纳的契税和印花税);在5亿元以上或新兴产业、高科技、高附加值产业等重大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5000万元以下的一般工业项目不单独供地,一律进入开发区(工业园区)划定的中小企业园区统筹规划建设。

凡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1亿元以上且达到合同约定的投入产出指标的工业项目,均可在项

《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十堰城区工业发展若干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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