艰苦边远地区津贴2012.78号文

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关于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278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2012101起,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各类去在职人员津贴标准分别调整为:一类区月人均140,二类区月人均240三类区月人均390元,四类区月人均650元,五类区月人均1100元,六类区月人均1800元。在各类区平均标准内,不同职务(岗位)人员适当拉开差距。其中,一类区每月125元至260元,二类区每月220元至415元,三类区每月365元至690元,四类区每月610元至1260元,五类区每月1040元至1580元,六类区每月1720元至2400院(见附件12)。离休人员按当地同职务在职人员津贴增加额增加离休费,退休人员按当地同职务人员津贴增加额的85%增加退休费。 

  这次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负责。中央有关部门驻艰苦边远地区单位的实施工作,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协调,各有关部门(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本通知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附件:1.机关工作人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表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二O一二年十二月三日 

《艰苦边远地区津贴2012.78号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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